泰安市军休干部文体活动中心建设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J-GC-******-01
项目名称:泰安市军休干部文体活动中心建设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3月1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招标文件
更正内容:
1、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2、付款方式修改为: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预付款,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每次付款凭招标人、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形象进度,支付经审计单位审核的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0%(同比例扣回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计定案后付至审计定案值的97%,余款在缺陷责任期(24个月)满且无质量问题后14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3、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修改为:主要材料(钢材、商品混凝土)按以下办法进行调整,其余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材料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项目驻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开标当季的信息价为基准价。
4、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修改为:执行建质[2017]13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5、本合同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更正日期:2025年03月1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招标文件已重新上传,请下载最新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文件),并以此为准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如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交易平台信息而对自身造成损失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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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孙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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